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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秩序的通知
2020-09-17 14:39:00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现就我省进一步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网络、开放、奥鹏、自考等)招生秩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部署要求,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为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国民素质作出积极贡献。
二、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办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要加强对教学站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教学站点和助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要统一以主办(考)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职责和权利。参照执行普通高校“30个不得”工作禁令,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进行恶性生源竞争行为。严禁委托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高等学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正式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
四、各高等学校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等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的名义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高等学校发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等的真实性负责。
五、各高等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与专科,网络教育与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各高等学校要定期检查合作办学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招生宣传,发布不实广告等行为,并及时予以处置。
六、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对中介机构、教育服务(咨询)公司等借用学校名义宣传招生的情况进行处理,及时发布声明澄清,有必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广告的刊前审查工作,刊登方须为高等学校。
各高等学校要立即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自查整改工作,于9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电子版和扫描版(加盖学校公章)报省教育厅职成处,下一步我厅将视情况抽查有关高校,对发现问题未整改的高校按规定予以查处。
联系电话:0591-87091515,电子邮箱:jytzcc@fjsjyt.cn。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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